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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的中文全称为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中文简称为福州市房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zhou Real Estate Appraisement Assosiation,缩写为FZREAA。
第二条 本会是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研究者、房地产估价管理者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积极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维护行业和本会声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协调行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形成良好的、平等的竞争环境;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为的调研,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进行学术研究,提高行业理论水平;规范行业的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水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守则,推动房地产估价行为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服务,为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大活动提前一周报备。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15层D单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房地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积极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代办行业内业务性事务工作。
(八)收集、整理、交流和传递国内外房地产市场的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为会员开展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技术咨询。
(九)组织行业间、国内和国际之间的同行业交流,提高会员的交流与合作能力。
(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宣传、落实房地产估价的各项政策、法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研究,并协调执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及条件(二)(三)(四)之一: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估价研究、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单位;
(三)取得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业务信息和研究成果;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拒绝缴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爱本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兼合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投资理财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产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财产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财产。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立即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理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9年9月20日,经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